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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背负犯罪记录“黑锅”的人,如何为自己正名?_环球报资讯

来源:新京报

不能入伍、失去工作、出行受限、儿女无法考公……因为自己名下莫名多出了犯罪记录,而使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近年来,不断有人通过打官司的方式为自己正名。

6月29日,新京报记者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为关键词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在行政案件中,此类案件有近20起。从有关部门错误录入犯罪信息,到公民发现自己有“犯罪前科”,再到起诉,有的时间跨度长达13年之久。


【资料图】

名下多出犯罪信息?可通过行政诉讼等多途径维护权益

近期,江苏的姬女士也承受了“案底”之苦。

据媒体6月27日报道,今年3月,姬女士在找工作政审时发现自己有了“案底”:2009年因诈骗罪在江西服刑。经核实,江西遂川警方出具证明:当时的嫌疑人自报了姬女士的名字和相关信息,导致办案时信息录入错误。姬女士希望遂川警方删除自己名下的犯罪记录,6月29日,遂川警方称,已经删除了姬女士名下的犯罪记录。

多位受访专家和律师表示,如果发现此类情况要求删除,但有关部门不及时履行更正职责,则属于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现错录犯罪信息的情况应该先去行政机关申请,让它纠正错误。如果行政机关在60天内不答复、不纠正自己错误,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涛说,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跟行政诉讼没有先后顺序,“甚至可以去找纪检监察部门,它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也有监督权。”

错录犯罪信息往往发生在多年前,是否已过起诉期限?

然而,当事人名下的犯罪记录往往是偶然发现的,此时可能距离错误录入信息已经过去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是否已经过了起诉期限?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褚中喜告诉记者,行政机关存在错误履职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这属于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不存在超过起诉期的问题。

彭涛同样指出,针对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来说有一个起诉期限。对于错误行为的纠正,不存在起诉期限,任何时候只要发现错误都得更改。“比如行政机关10年前的错误我今年知道了,6个月后我来找你改正错误,你要不改正错误我还可以起诉你。”

“我来找你改正错误”是个重要的节点。褚中喜指出,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错录犯罪信息提出了更正的要求,这时就会涉及起诉期。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原告可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换言之,如果有关部门明确拒绝或者在当事人提出删除错误犯罪记录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删除错录犯罪信息,当事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由于行政机关错录犯罪信息,使当事人长期背负污名,如他们在法庭辩论时所说,因此丢掉工作、受到限制、精神受损等,由此产生的伤害和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的是直接损失,如罚款、扣押财产等,而且还要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认为错录犯罪记录,导致自己产生很大损失,这不是法律规定的直接性,很难认定,而且当事人也很难证明因果关系。”彭涛介绍,因此法院很少支持赔偿直接损失的诉求。

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褚中喜说:“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定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记者梳理已有判例发现,在认定赔偿责任时,法院几乎不支持失业损失、生意损失等。以广州一起判决为例,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赔偿失业损失15万元,是案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造成的,与被告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上述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但同时,法院对于精神损害的认可比例相对较高,多数认定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的工作生活困扰和精神损害,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此外,个别案例中法院还判决行政机关在媒体公开发布更正声明、赔礼道歉。今年4月,最高检发布的一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中,湖南一地公安局最终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向原告赔礼道歉。

“民告官”多有顾虑,法律如何保障当事人放心起诉?

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机制都在完善。与此同时,还有不少人并不知道可以“民告官”,即便知道也会担心“胳膊拧不过大腿”。

“主要是我们的行政诉讼不发达,行政权力过大,老百姓会有所顾虑。”彭涛告诉记者,因此在诉讼制度上要进一步完善,法治环境要进一步优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吕艳滨认为,公众产生这种认知的原因很多,比如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源更多、掌握的证据更全面,而个人在行政诉讼中面临法律专业知识欠缺、证据调取和举证困难等问题。

“对此,行政诉讼法很早就做了一些制度安排,如通过管辖权的设置,避免同级法院审理同级行政机关的案件,以减少来自外界的干扰;在举证上,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吕艳滨告诉记者。

“行政机关的位阶高,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老百姓一般要服从。这些有利于原告的规定,相当于给老百姓穿了个‘高跟鞋’。”彭涛还提到一个细节,行政诉讼的诉讼费是最便宜的,只要50块钱。

他还指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民事诉讼维护个人权益,而行政诉讼在维护个人权益的同时,客观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你纠正了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对全社会都是有意义的。”

多地曾开展清查整治,专家称有必要设立删除错录的“绿色通道”

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的相关判例发现,错录信息主要有两类:嫌疑人提供他人姓名、信息和同名同姓未核实。

褚中喜指出,办案人员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自述确认身份。公安部2009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就已明确,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时,应当利用有关信息数据库,查询、检索、比对有关数据。在上述多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指出,公安机关没有依照程序严格审核、规范操作。

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多地专门制定了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规章和文件。如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传统方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保他人身份信息不被犯罪嫌疑人冒用。各级公安机关情报、网安、刑事技术、户政、派出所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为办案部门查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提供支撑。

四川省攀枝花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安机关甄别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工作办法》规定,甄别嫌疑人身份,应当区分情形,分别采用身份证件比对、信息系统比对、档案信息比对、生物信息比对,未对嫌疑人身份进行核查,不得确认其身份。

部分省份巡视组也曾向当地公安机关反馈,群众反映存在错录犯罪信息问题。去年以来,湖南、陕西、上海、内蒙古、四川等多个省市开展了错误录入公民违法犯罪信息问题专项清查整治。

吕艳滨指出,错录犯罪信息严重妨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如果当事人投诉无门、救济不力,就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除了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审核外,还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化建设,提升办案系统智慧化水平,辅助人工减少工作失误。此外,要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建立并畅通个人申诉渠道,及时消除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彭涛认为,应该形成制度化纠错,同时有必要设立删除错录犯罪信息“绿色通道”。“对于工作人员来说就是一项常规工作,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影响非常大,应尽快删除记录,消除影响。”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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